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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发文印发《关于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江西省农业厅发文印发《关于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果业)局、有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农业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步伐,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我厅制定了《关于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农业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

关于规范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以下简称乡镇综合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发〔2005〕15号、国发〔2006〕30号、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2009年一号文件和赣府发〔2006〕15号、赣府发〔2007〕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1.2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乡镇综合站。

  1.3 本意见所称乡镇综合站是指国家设立在乡(镇)为农民提供公益性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农机、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1.4 乡镇综合站按照“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块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思路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经费及工作经费须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当地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长。

  2 职责 

  2.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业技术推广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反映农民群众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的问题和要求。

  2.2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

  2.3指导、支持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4对农民、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农机大户进行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

  2.5根据县(市、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协助当地政府科学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当地政府当好参谋助手。

  2.6承担农业信息的采集、反馈、传递和发布等服务工作。

  2.7 承担农作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

  3 机构设置和人员要求

  3.1 机构设置

  乡镇综合站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一乡(镇)一站,对规模较小、产业相近的乡镇,也可以跨乡镇设区域站。已按赣府发〔2006〕15号文件要求设立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其派出性质不变,予以保留畜牧兽医站名,按照统一领导、分块动作的要求,与乡镇综合站合署办公。

  3.2 人员要求

  3.2.1乡镇综合站按照辖区内农业产业需要,合理设置若干专业岗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合理核定,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个综合站人员编制数原则上为8-1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受政府委托,综合站可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等农经管理职能,其人员编制、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3.2.2 乡镇综合站编制内人员应具备岗位相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中级(职业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2.3 乡镇综合站人员补充应从农业院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中,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考试考核,择优选聘。

  4 管理

  4.1 乡镇综合站实行“‘三权’归县、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员、经费、财产和业务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4.2 乡镇综合站推行站长负责制,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工作协调。站长实行竞聘上岗,原则上由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农业技术骨干担任。 

  4.3 乡镇综合站应设置统一的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工作时间有人接待农民咨询。

  4.4 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县(市、区),应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研究乡镇综合站站长选聘、人员调配、基本建设、产权变更等重大问题。

  4.5 乡镇综合站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度,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

  4.6乡镇综合站和人员实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考核机制。

  4.7 乡镇综合站实行以农技人员包村(基地)联户为主要模式的工作责任制度,建立农技人员抓示范基地,示范基地联动示范户,示范户辐射带动周边农户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机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工作日志和考勤制度,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相关制度,各项制度须上墙公示。

  4.8乡镇综合站的所有财产由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产权手续。县农业、畜牧、水产、农机等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可办理共同产权登记手续。其土地、房屋设施、仪器设备、名称等一切有形和无形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平调、拍卖和处置。

  5 基础设施

  5.1 乡镇综合站应具备办公用房、农技服务大厅、农民培训教室、检测与设备室等业务用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

  5.2 乡镇综合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320平方米。其中,农技服务大厅不小于40平方米,农民培训教室不小于90平方米,检测与设备室不小于60平方米。

  5.3 乡镇综合站应配置电脑、电话、传真机、打印机、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施及投影仪、幕布、电视机、DVD等培训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

  5.4 乡镇综合站应配置土壤(肥料)养分速测、农药残留速测、喷雾消毒器、检疫工作箱、冷藏包、冰箱(柜)、便携式水质测试仪、解剖器具、显微镜、病虫害防治等基本仪器设备。

  5.5 乡镇综合站应根据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情况建立必要的示范基地,面积不小于30亩,开展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5.6 乡镇综合站应在正面外墙悬挂全省统一标识。

  6 服务体系

  乡镇综合站建立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户三级服务网络。村级网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综合站审核,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掌握1-2门农业实用技术的村干部或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以上证书的村级农技员、动物防疫员中选聘1-2名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村民小组建立科技示范户。村级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补助要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其工作情况,由乡镇综合站审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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